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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财政部网站上获悉,25日,民政部网站全文发布《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下称《意见》),就“临时救助”对象、标准等作出详细规定,其中明确:对收入水平略高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农村群众,根据其家庭实际困难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其陷入贫困。
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等困难群众,可视情先给予临时救助
《意见》明确,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可以视情先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的对象,基本生活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的,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实施支出型临时救助,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
《意见》同时提出,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积极运用“先行救助”方式,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补齐经办手续。 实施支出型临时救助,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对申请对象中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
在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并提高其审批额度
《意见》还明确,推动在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合理提高乡镇(街道)审批额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放宽户籍地申请限制,对遭遇急难事件的申请对象,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对因子女就学等造成家庭支出较大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 可给予临时救助
《意见》强调,对因子女就学、疾病治疗等造成家庭支出较大,正常生活受到影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可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对在解决住房问题过程中基本生活遇到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通过临时救助及时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增强对解决“三保障”问题的支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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